淮安天参淮安大江两家公司涉嫌生产违法产品被判罚三万元 |
2015-09-11 18:25: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农财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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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大丰网友爆料称,淮安天参、淮安大江两家公司违规生产“调水”产品被江苏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据《农财宝典》记者了解,该网友反映情况属实,被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并被罚款3万元。据新华网报道,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悉,涉事两企业已分别缴纳3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网友“中国渔夫”发帖称:2015年8月中旬,标注为“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淮安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专供销售的“锚头鳋克星(蜂房芽孢杆菌B-91)”,无生产许可标准、无商标、无生产场地、更无生产资质。大丰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明,上述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调水产品,而其产品标签标注“非药品”,而又说明具有“治疗”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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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upload/news/2015091118255633.jpg) 根据大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大市监工案字【2015】000209号、大市监工案字【2015】0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和淮安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委托杭州菲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锚头鳋克星”,其标签没有对委托商和生产商进行说明,而是直接将生产厂商标注为“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和“淮安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另外,该产品标签既标注了“非药品”,又标注有“【适应症】治疗青、草、鲫、鲢等鱼类”内容。
上述处罚决定书称,“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我局认为其利用产品标识对商品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无异议。当事人陈述,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生产销售,对产品标签疏于审查,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积极整改,请市场监管局从轻处罚。”
因此,淮安大江、淮安天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安大江、淮安天参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并罚款30000元。
9月11日上午,新华网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分局获悉,淮安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和淮安大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均无异议,目前两家公司已经分别缴纳3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另据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桥分局负责人介绍,8月底,大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标注为“淮安大江饲料专用”的“EM调水王”是“无厂名、无厂址、无企业标准”的“三无产品”,目前大桥分局已经介入调查。
据了解,淮安天参、淮安大江两家公司法人代表均是陈亚清,两家公司主要从事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养殖等经营。
以下为大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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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upload/news/2015091118264088.jpg) 据网友“中国渔夫”称,2013年曾有养殖户用了该产品直接引起鱼大量死亡,造成损失150余万元。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upload/news/2015091118264645.jpg)
1.来源:农财宝典水产版; 2.作者:农财宝典-新渔网记者 苏若晶 3.农财宝典水产版微信号:ncbd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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