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12-02-09 15:11: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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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产主管局:     为做好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等工作,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 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是做好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中央支渔惠民政策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动员,尽早部署,为顺利完成全年油价补助工作奠定基础。 县级渔业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国内捕捞渔船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于2012年2月底前逐级报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2011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助办法》规定,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务必于3月5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市(区、县)2011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省农业厅,抄送同级省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 二、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认真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相关审核工作。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严格控制在2011年开展的渔船摸底调查核定的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油价补助。2011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我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各市(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避免漏报和走形式。同时,要将2011年度渔船灭失情况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情况于2012年2月中旬之前报省农业厅备案。 三、及时发放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市(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县级渔业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切实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养殖证及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我局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充分应用管理软件开展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 实践证明,渔业油价补助管理软件的应用,对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油价补助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预防违规操作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今后将继续应用该管理软件进行渔业油价补助的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同时扩大管理软件的适用范围。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应尽量应用该管理系统进行油价补助的申报与审核,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继续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 六、及时更新渔船管理数据库 渔船管理数据库是渔业油价补助核发工作的基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6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农办渔[2010]100号),各市(区、县)建立了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并已报农业厅备案。但由于管理基础较差,上报数据较为混乱,给管理和油价补贴工作带来困难。请各地在此次渔业油价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时,对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进行清理,按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数据,与此次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一并进行,时间为2012年2中旬底前完成。今后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一次数据更新。 七、全面做好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 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市(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以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附件: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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