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健全供苗单位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苗种的生产单位。招标时应考虑能否对生产单位实施有效监管,要综合比较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条件。可通过综合比较及常态化考核机制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苗种生产单位,以保障苗种优质高效供应。二是加强对供苗单位的监管。适时对确定的苗种生产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不定期抽查生产单位苗种的种质、药残和疫病。凡一年之内有两次及以上禁用药物检测呈阳性,或连续两年疫病检测不合格,以及拒绝抽检或不接受监管,或严重违约的供苗单位应被列入黑名单。全市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供苗单位纳入招标范围。三是强化对苗种种质的监管。凡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必须是本地种,避免因跨流域、跨水系放流形成的生态潜在风险。严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它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进行增殖放流。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宗教界放生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要在苗种培育阶段加强对种质的检查和监督,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严格把控苗种亲体和繁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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