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为切实加强渔港管理,全面落实政府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渔港主体责任,在做好62处人工渔港和21处自然港湾认定的基础上,今年6月上旬,制订下发了《关于印发<烟台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市、县、乡、村及相关部门渔港管理责任,二级及以上渔港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港长,三级渔港和自然港湾由沿海乡镇领导担任港长,渔船停泊点(渔船登陆点)由沿海村(居)领导担任港长。目前,市、县、乡三级设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总港长、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渔港管理组织体系,每处人工渔港、自然港湾和渔船停泊点(渔船登陆点)均设立了渔港港长,其中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渔港港长10处,沿海乡镇(办事处)领导担任渔港港长54处,渔村(居)负责人担任自然港湾、渔船停泊点(渔船登陆点)港长69处。全市渔港港长组织体系初步建立,为实施“依港管船”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烟台市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全面落实渔港港长负责制,建立完善渔港管理制度,对照渔港管理任务内容,强化渔港监督管理,确保渔港渔船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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