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2人驾驶浮子筏在禁渔期海域捕捞被抓获 |
2016-06-18 15:13: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启东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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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下午,根据举报线索,启东公安局开发区所会同市渔政监督大队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员吴某、许某,查获非法使用的地笼107个、非法捕捞水产品39.85公斤。经查,当日,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的吴某、许某2人驾驶浮子筏在启东市禁渔期海域,采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后被市渔政部门查获移交公安机关处置。目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拖网、帆张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灯光围网(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其中定刺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 
    所有渔船均应当返回所属县(市、区)进港伏休。对于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渔业法》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用的工具、方法包括依法规定禁止使用的会造成某些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如为了保护幼鱼、幼虾、幼蟹等,禁止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网目的网具。广义的还包括禁止使用电捕鱼、炸鱼、毒鱼等毁灭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本案中,吴某、许某在禁渔期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地笼”,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地笼”网目过小,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以及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地笼在的渔业管理条例中已被列为禁用渔具。 
“我知道有禁渔期,不过我们那边的渔民都是这么干的,我们倒霉被抓到了而已。”请大家切勿抱此侥幸心理,公安机关查获相关案件绝不手软! 
市民如发现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当地渔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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