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4月30日,外地游客金某、尹某、王某等人私驾车到仙居游玩,随车携带一套背包式电捕工具,入住仙居县淡竹乡石盟村花生居。晚上21时许,由金某身背背包式电捕工具,尹某提一只塑料桶,王某跟随,来到石盟村外溪流上实施电捕鱼作业,被淡竹乡联防队队员发现并当场查获。金某丢弃作案工具挣脱逃走,尹某、王某在逃跑中慌不择路被联防队队员抓住。但尹某、王某拒不承认电捕鱼的事实,并否认现场查获的电捕工具是他们的,同时一再强调自己是在河边散步,被不认识的人(联防队队员)强行带到村委会,自觉冤枉,就向110报警求救,在公安干警与当地乡政府初步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涉嫌电鱼案件,并将案件移送仙居县农业局渔政部门查处。仙居县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受理案件后,连夜多次前往淡竹乡了解情况并与淡竹乡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彻夜调查,终于在5月1日上午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3名当事人电捕鱼的事实。另外在逃的金某也迫于压力于5月1日上午归案,3名当事人不得不承认电捕鱼的事实。因3当事人电捕鱼的行为发生在禁渔期,使用的又是禁用渔具,违法情节严重。综合3名当事人的身份及案情,经集体讨论决定对3名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背包式电捕工具一套,金某罚款壹万元,尹某罚款壹万元,王某罚款陆仟元,至此案件已查处完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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