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龙虾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
2016-05-17 15:29: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湖北省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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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区)水产(主管)局:
随着我省小龙虾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全省小龙虾的养殖规模日异壮大,市场消费热度空前。当前,正值小龙虾上市的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小龙虾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健康,特别是保障夏季小龙虾消费高峰期的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小龙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地水产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龙虾质量安全对促进我省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小龙虾主产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级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做好各自监管片区的日常巡查、督导工作,确保人员到位、监管到位、措施到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排查,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小龙虾等养殖产品的药残检测。各小龙虾主产区要迅速开展一次投入品专项检查活动。各地水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班,对当地小龙虾等主导品种的重要养殖基地,按照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公布的禁用药物名录,重点查处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同时,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协调当地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追加本地小龙虾药残监测计划。要充分利用水产品质量快速检测设备,加强药残现场检测,杜绝不合格产品上市流通。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产品要严肃查处,阳性样品查处率必须达到100%。
三、强化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养殖行为。 要经常组织质量安全员、渔政执法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督促、监督养殖户如实填写养殖生产档案,全面落实“三项记录”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渔业投入品违规使用行为。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养殖记录、用药记录,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强化处置能力,及时应对质量安全事故。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对于发生的小龙虾等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及时按照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并及时向省局报告,力争把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健康养殖知识。要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日常宣传、主动宣传、正面宣传,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地要组织科技力量,深入生产一线,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知识培训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养殖者的健康养殖水平,增强杜绝使用违禁药物的意识,保证养殖安全。
请各市州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省局质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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