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开化县借助巡回审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 |
2015-12-16 16:42: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开化县水利(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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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load/news/n2015121616420798.jpg) |
    12月11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车分别在华埠镇彩虹广场和马金镇新车站对被告人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和被告人朱某某、姚某、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开展公开开庭巡回审判活动,审判现场吸引了不少群众的驻足观看。据悉,这也是衢州市范围内第一次采用巡回审判这一方式,公开审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9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化县华埠镇联丰村马尫溪用电瓶电鱼时,被县公安局华埠派出所民警于日常巡逻中当场抓获,尽管当天被捕捞到的不足1公斤的溪鱼随后被当场放生,但因其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审判当场判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之严惩。
    同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提议去河道捞鱼,被告人姚某、姚某某同意,后被告人朱某某找来电瓶等工具,三人赶至属于禁渔区的马金镇排田村排田溪河道内,由被告人姚某下河道电鱼,被告人姚某某用桶在旁接,被告人朱某某在旁跟随,被县公安局马金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时已捕获渔获物1.495公斤。经过公开庭审,开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审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姚某、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的电力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朱某某提议实施犯罪并提供作案工具,被告人姚某下河道电鱼,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姚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3000元,并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的处罚。
    “在禁渔期、禁渔区抓鱼是犯法的,这么判合理合法。”市民华寿良在马金镇新车站观看了公开审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后表示,尽管法官没有坐在庄严的审判法庭上,而是在路边开庭,进行案件审理,但更具威慑力量。
    衢州市民程凤标跟朋友在华埠镇彩虹广场观看整个庭审过程后表示,要抓一起审一起,常抓不解,保护好我县的鱼子孙,保护好我县的生态好环境。
    自8月31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正式发布施行以来,开化已经公开审判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颁布禁渔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禁止电、毒、炸鱼等一切非法捕捞行为。开化县除对两起电瓶非法捕捞河道鱼类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判外,还到各乡镇开展积极了开化县禁渔宣传、发放保护水产资源宣传资料等活动,旨在通过“依法保护水产资源,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开展,树立全县各界群众共同关心我县保护水产资源,建设国家公园的理念,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水产资源保护的意识,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保护水产资源光荣,破坏水产资源可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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