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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船雇员“上下班期间的意外伤害”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2015-11-13 09:57: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浙江渔业互保协会         我要评论

    某年某月某日,某船船员因该船即将出航,从家中出发到船舶停泊的港口途中摔倒受伤。这就涉及到渔民在“上下班期间的意外伤害”理赔问题,下面分别用我会雇主责任互保新旧条款来对该案作出一些分析:

    2011版雇主责任互保条款:根据第二章互保责任 释义(二)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但属于第三者责任的,应由第三方承担,本会不负责赔偿。由此可见,该次事故应由协会给予补偿。

    但在2015版雇主责任互保条款和释义中未列明。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拒赔呢?个人认为首先我们得确定该名船员和会员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适用的法律。⑴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属于雇佣关系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由此可知上班途中受伤,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会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协会应当做出拒赔处理。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2011年1月5日6时40分 受雇于霍邱县公路局下属单位长集道班负责人朱某为公路边的树木刷白灰的老张夫妇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上班途中与同方向刘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父死亡、张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母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氏五姊妹认为其父母是为了给道班干活,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长集道班属于霍邱县公路局的下属机构,其责任应由霍邱县公路局承担,张氏五姊妹多次找霍邱县公路局协商赔偿事宜,霍邱县公路局却拒绝赔偿,张氏五姊妹和张母遂向法院起诉,诉请由霍邱县公路局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15万多元。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张夫妇与霍邱县公路局是临时雇佣关系,按日计算工钱,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老张夫妇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伤亡,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更不属于工伤,所以霍邱县公路局对张氏五姊妹和张母不负有赔偿责任。本案经调解,霍邱县公路局给予张氏五姊妹和张母经济帮助款20000元。

   (二)属于劳动关系的(与会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例外:法定工作年龄以外的关系都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从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意外伤害”,会员因承担责任,那么我们是否对该次事故进行赔偿呢?个人认为首先出险人可以去工伤保险理赔,其次对工伤保险理赔后的剩余款项,由会员承担部分,协会应该需要作出赔偿。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2015版与2011版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因船东和船员的关系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此我们可引申出,在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在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是不适用《劳动能力鉴定_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那么在此种关系下,是否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呢?我们先看看《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很明显在雇佣关系下,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既不属于工伤,又不属于交通事故,故适用。所以,协会应认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出来的伤残程度。

建议

    2015版雇主条款试行已有大半年,对于会员来说,对“旧条款能理赔的新条款不能理赔,伤残鉴定标准不能使用《劳动能力鉴定_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等等问题”存在着的不理解,我们应该在承保初期加强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让会员深入了解原因,从而不使理赔工作中出现较为被动的局面。  (舟山服务中心  顾金凯)

投稿信箱:tougao@shuichan.cc
发布人:周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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