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市水产站三管齐下确保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渔民利益 |
2014-04-11 09:49: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镇江市水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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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申请领证。凡是在镇江市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省、市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县(市、区)级种苗场和县(市、区)以下种苗场,分别由省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核发生产许可证。二要及时年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期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天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通过复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三要检验检疫。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必须对种苗进行检验,并为合格种苗出具质量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种苗,不得出售。省外调入和省内调出的种苗,必须附有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和检疫证书。
二、水产苗种购买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严格把好种苗质量数量关。购买种苗一定要了解供货单位是否有水产原良种场资质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供应的苗种是否确是良种,切忌只顾抢购忽视质量和数量,这样一方面会使生产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会影响养殖产量和产品上市规格,直接导致养殖生产经济效益下降。
三、水产苗种管理者要加强督查维护渔民利益。各地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渔政、推广或具备检疫资质的机构,坚持做到长效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对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频度;对有疑似疫病的苗种要隔离、检验,对出现疫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营造良好的苗种生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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