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因犯盗窃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 2013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安达市某水库用地笼网盗窃水库里的鲫鱼140斤,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王某来收鱼,被告人李某告知张某、王某鲫鱼是盗窃所得,张某、王某便与被告人李某商定由李某继续偷鱼,被告人张某、王某收购。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5月份先后九次用地笼网和挂网在同一水库盗窃鲫鱼1710斤,被告人张某、王某将收购的鲫鱼在安达早市上卖掉。2013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再次盗窃鲫鱼110斤,由被告人张某、王某收购后,在运往安达早市的途中,被公安机当场将三被告人抓获。三被告人盗窃犯罪10起,经安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数额为16,425.00元。 安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三人系共同犯罪,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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