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12年水产养殖示范场创建操作规程 |
2012-08-10 08:10: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中国水产养殖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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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4号)及其细则要求,对2012年申报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补助的水产养殖示范场作如下规定: 一、奖补名额 每年在全市择优评定10家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申报条件 须为新创建或已认定为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省级标准化示范基地,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池塘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150吨以上。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养殖的主要水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三、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向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提交创建水产养殖示范场申请(见附表9),经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备案。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并在所在县(市)区报刊、网站及乡镇、项目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汇总报送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须将有关项目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1.项目申报文本封面; 2.创建申请表; 3.水产养殖示范场创建总结; 4.养殖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部分复印件; 7、养殖生产基地照片两张(标识、基地),照片须彩色冲洗; 8、县(市)区报刊、网站及乡镇、项目区公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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