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4日,从惠安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获悉,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4月18日对在2013年伏季休渔期间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庄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定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泉州市首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机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该判决标志着我市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取得重大突破,在广大渔民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渔业违法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2013年7月3日伏季休渔期间,庄某某进行电鱼非法捕捞作业时被惠安大队查获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庄某某因涉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于9月25日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18日法院对庄某某作出前述有罪判决。
(惠安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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