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
2014-04-18 15:20: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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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海渔〔2014〕100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以及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创建,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2014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20个以上;推动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对健康养殖示范县、示范场创建单位的检查指导,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点上创建向整县创建推进。
二、工作内容
㈠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县。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区)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快达到示范县标准。
㈡创建第九批健康养殖示范场。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2014年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帮助创建单位制定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使创建单位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㈢继续加强健康养殖示范场监管。指导前八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时间安排
㈠示范县创建
???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县(区)全年均可以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已经申报并完成创建任务的县(区)可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将根据申请材料,统一安排有关人员考核验收。
㈡示范场创建
1.3-4月: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创建标准》,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认真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2),于4月25日前报所在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创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于4月30日前将创建单位有关材料和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渔业处。
2.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2014年创建单位和前八批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3.11-12月:按照《农业部第九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和《农业部第九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组织对创建单位考核验收,将考核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审批。
四、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树立健康养殖示范县和示范场典型是当前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点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创建任务,达到良好效果。一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县(区)、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创建活动。二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创建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狠抓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三要加强对创建县、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示范场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示范场要提请农业部取消其创建资格。四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考核验收标准组织验收,保证创建工作质量。五要按照时限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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