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民承包督公湖湖面 鱼却被他人捞走 |
2014-03-10 15:19: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淮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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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王先生打来电话,说他去年花了10万块钱承包了贾汪区督公湖水面进行养鱼,本想在年底把鱼捞上来赚一笔,可是没想到有人捷足先登,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抢先把湖里的鱼几乎都给逮完了。 王先生说,去年7月份,他听说贾汪督公湖原来承包养鱼的人不再承包了,湖里还有不少鱼,而贾汪水务局正在向外发包,于是非常动心。
于是在去年的7月11日,王先生交给了贾汪水务局10万块钱,然后取得督公湖水面的承包权。
王先生说,当时要订合同,合同一直没订,然后把钱交给他之后,给他开了一个收据,是2013年督公湖的承包金,捕捞权都在里面。
王先生想着年底可以大赚一笔,非常激动。
之后,王先生托两个朋友看管湖面,自己去了外地做生意,可没想到,去年12月1日,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
王先生说,朋友给他打个电话问他来逮鱼了吗?他说没有。朋友说发现好多人在这逮鱼。
按照王先生的说法,这伙人逮鱼非常专业。
王先生说当时他们有一帮人,带着捕鱼船、电网,在这电鱼。他们逮了两到三天,老百姓也到这捞。
王先生说,自己从外地赶回来时,大面积捕鱼已经结束,一些村民正拿着简易的工具在湖面打捞零星的小鱼,这时,他才知道,湖里的鱼几乎被逮光了。
原来想着一下能赚上个几十万,结果到头来鸡飞蛋打,10万块钱也打了水漂,王先生心里这个气啊,明明自己取得了承包权,怎么会半路杀出一伙人把鱼给逮光呢?这伙人到底是谁呢?王先生在第一时间找到了贾汪水务局。
王先生说,水务局说他们把督公湖的管理权交给他了,和他们不相干。
听到这话,王先生更是从头凉到脚,那么,到底是谁开着捕鱼船进行大面积逮鱼的呢?
原来是督公湖水面原来的承包商,王先生这才回忆起,当初给贾汪水务局交钱的情况,感到有一些情况不太对劲。首先是这张收据。
王先生说,盖的是供水公司的章,贾汪区供水公司。
当时贾汪水务局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向他解释的呢?
王先生说,工作人员说没关系的,交钱都交到局里的。和公家一起搞这个事情很放心的,又不是私人的。
另外,王先生说,当时贾汪水务局也没有给他签订合同。 因此,王先生认为,贾汪水务局应该对出现的后果负责。
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了贾汪水务局,工作人员首先对收据上的名称进行了解释。
贾汪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说,两点:一个供水公司是合法机构;第二,因为2012年督公湖管理所给撤掉了,它的财务不存在了,人员不存在了。既然没有独立的财务,他们只能用水务局其它的财务来收。
工作人员表示,这张收据没有任何问题。
而对于当初为何没有签订合同,另一位工作人员这样解释。
贾汪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说,当时没提合同。 
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没有签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湖里的鱼可以由王先生打捞,后来王先生过来说鱼被人逮完了,他们也是一头雾水。
贾汪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说,谁给你一块弄的你找谁,你找老姚。 工作人员口中的老姚又是谁呢? 
原来,在王先生持有的那张收据上,交款人一共有三人,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工作人员口中的老姚。贾汪区水务局的工作人员说,既然收据上有三个人的名字,几个人当然就是合伙人,就在去年11月份,他曾经亲眼见过老姚在督工湖大面积捕鱼。
但是这个说法,王先生并不认同。他说老姚只是对督公湖水面正常的管理维护。
听了王先生的话,贾汪水务局工作人员这样说。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王先生的合伙人老姚逮了好多天鱼后,可能又有一拨人去逮鱼。因为鱼的承包权已经交给了王先生和他的承包人,他们就应该管理维护好自己的财产,至于后来那拨逮鱼的人来自哪里,他们没有义务过问。发包给王先生的鱼被谁捕捞与水务局没有任何关系。
这种情况下,如果找到王先生的合伙人老姚,一切都会水落石出,可是据王先生说,老姚现在去向不明,多少天来一直联系不到。按照王先生提供的号码,记者也试图联系老姚,但电话一直没有打通。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督公湖属于小水库,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泄洪等方面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发包养殖。
一张收据,没有合同,这个承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收据上有三个人名字,是不是都是合伙人?如果王先生的合伙人将鱼捕捞,而王先生不知情,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如果王先生取得合法承包权,他人将鱼打捞,王先生又该怎样维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
律师梁波说,书面合同不是一个合同形成必然的部分,有些口头约定也属于合同。王先生等人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缴纳了承包费用,贾汪水务局将相关的鱼塘 已经交付给了王先生等人,这样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承包关系。
这样看来,王先生等人和贾汪水务局关于督公湖的承包事实是合法有效的。王先生等人享有水面的承包权和捕捞权。如果是上一任承包人将鱼逮走,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律师梁波说,这个属于侵权纠纷。如果说他是采取秘密手段,采取盗窃的方式,将里面的鱼偷走的话,如果相关的损失数额比较大的话,就属于刑事案件了。作为承包人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非法捕捞的人员进行调查,进行处理。
如果湖里的鱼是王先生的合伙人捕捞的,王先生又该怎么办呢?
律师梁波说,要看三个合伙人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这里面的鱼是三个人共同所有,或者按照他们的出资比例,相应的份额进行所有,只要其他的合伙人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擅自将里面的鱼非法捕捞,占为己有,损害了王某的利益的话,王某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情发生后,王先生已经报警,目前,正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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