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文件规范加强涉渔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
2014-02-13 15:25:00 水产养殖网 出处:重庆市农委渔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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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环保局、市农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以贯彻落实两部委文件(环发〔2013〕86号)为主线,结合该市实际,对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强调和具体要求。
在规划环评方面,《通知》要求,对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水生生物 “三场一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上述“三场一通道”列为敏感目标,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应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和渔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强化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严格审查审批管理,依据职责督促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措施,不断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互促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目前该通知已下发到市内各区县(自治县)环保、渔业部门及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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